第十八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讨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事务,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二十一条 ?理事
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称为协会理事,协会理事原则上限定在协会会员总数的40%以内,是由热心协会事业并自愿参与协会日常管理工作的会员自我推荐并经协会会员大会审核、推选产生。理事在履行相关义务后,享有理事权利,承担理事责任。
理事产生程序:
1.由协会会员书面或口头自我推荐;
2.经协会职能机构汇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3.会员自荐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核直接通过,或进行差额推选通过;
4.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增会员,按同等比例增选理事;增选理事由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和执行。情况特殊时,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的40%;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规划;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 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荣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还须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经济理论素质及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在厦门市职业经理
人阶层或企业界、学术界有较高影响;热心于厦门市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发展与成长;热心于本协会工作;具有
突出的领导号召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督促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 代表或授权副会长、秘书长代表厦门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协会相关职能人员、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担并负责协会具体方面的领导工作,在会长授权的情况下,可代行会长
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长
秘书长在理事会授权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热心于本协会工作;能承担协会及协会下设职能办事机构的部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兼职参与协会工作,属于义务性质,没有报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如出现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出现能力不胜任以及违反章程、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可按本章程的有关条款规定予以除名或罢免,并按程序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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