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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厦门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文名称:XiamenProfessionalManagerAssociation 英文缩写:XPM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厦门市职业经理人群体,即在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各方面管理工作的中高层经营管理者,从事职业经理人培训、职业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人员自发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一)本协会为厦门市职业经理人群体打造一个旨在通过提供系列服务,帮助会员找到归属感、开阔视野、增进知识、积累资源、改善身心健康,从而达到提升自我,改善生活品质、增强竞争优势的服务平台。 (二)本协会致力推进职业经理人群体的职业化,通过促进职业经理人专业质素的提高、职业操守的提升与职业经理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升企(事)业的管理水平,协助企(事)业持续健康成长。 (三)本协会组织厦门市职业经理人群体发挥自身管理知识、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关注社会、服务社会、回馈社会,并以此提升职业经理人群体及所服务企(事)业的知名度。 (四)本协会最大努力地反映职业经理人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与企(事)业的沟通桥梁,同时成为职业经理人群体的代言人,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五)本协会致力联合厦门乃至海峡西岸经济区域的职业经理人群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增进海峡两岸交流,促进社会进步,繁荣社会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人事局和登记主管机关厦门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3楼 电话:0592-5335753 传真:0592-5048676 网站:http://www.xmpma.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从事职业经理人制度发展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各层次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管理规律。 (二)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职业经理人信息交流、业务交流活动,以及系列的教育培训活动,整合各层次职业经理人资源和智慧,总结经营管理经验与教训,帮助职业经理人群体提高综合素质与经营管理技能。 (三)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职业经理人群体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发掘、表彰、宣传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加强职业经理人群体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委托草拟有关职业经理人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的各种相关条例;制定职业经理人录用、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评审职业经理人资质,评选并奖励优秀职业经理人。 (五)加强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教育,建立职业经理人诚信档案,在此基础上订立规范的职业经理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约束机制。 (六)为职业经理人建立业绩档案,提供职业经理人才的素质测评与职业规划方面的咨询与指导,开展猎头服务等人才交流活动,促进职业经理人才的合理配置。 (七)为职业经理人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与服务,为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职业经理人与企(事)业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和对话平台,促进职业环境的良好和谐发展。 (八)加强与海峡对岸及其他国内外同业、有关社团的联系与交流,接受国内外社团和有关企(事)业的邀请,组织会员出区域、出国进行学术研讨、业务考察、商贸洽谈等交流活动。 (九)积极创造条件,编辑、出版、发行与职业经理人群体相关的报刊和书籍。 (十)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法律法规允许的,符合协会章程及有益于协会发展的其他业务和经济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个人会员 凡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各方面管理工作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由本协会职能机构确认,履行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有一名以上协会成员推荐; (三)通过协会审核; (四)足额缴纳相应会费; (五)确认协会会员身份。 第十条 单位会员 凡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规范并具有一定数量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并由本协会职能机构确认,履行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可指派代表人代理其团体在本协会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与个人会员相同。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协会理事会推荐并发出邀请; (二)提交单位入会申请,指定代表人; (三)通过协会审核; (四)足额缴纳相应会费; (五)确认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资讯、信息和服务,包括可优惠或免费参加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各种培训; (四)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各种刊物、资料;并可在其中发表相关的个人优秀文章、观点或商务信息; (五)享有本协会网站及网站论坛的使用权,供会员之间随时随地的商务和情感交流; (六)可接受协会提供的猎头服务,推荐为高级人才,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建议权; (八)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并积极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共同营造协会温暖、互助的气氛,为协会活动出谋划策,共同成长。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退出 协会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会员如有出现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损害协会声誉、未经协会授权而打着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事务,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 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称为协会理事,是由热心协会事业并自愿参与协会日常管理工作的会员自我推荐并经协会会员大会审核、推选产生。理事在履行相关义务后,享有理事权利,承担理事责任。理事产生程序: (一)由协会会员书面或口头自我推荐; (二)经协会职能机构汇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三)会员自荐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核直接通过,或进行差额推选通过; (四)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增会员,按同等比例增选理事;增选理事由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和执行。情况特殊时,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热心于本协会工作;能承担协会及协会下设职能办事机构的部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还须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经济理论素质及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在厦门市职业经理人阶层或企(事)业界、学术界有较高影响;热心于厦门市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发展与成长;热心于本协会工作;具有突出的领导号召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督促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或授权副会长、秘书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担并负责协会具体方面的领导工作,在会长授权的情况下,可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 秘书长在理事会授权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兼职参与协会工作,属于义务性质,没有报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如出现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出现能力不胜任以及违反章程、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可按本章程的有关条款规定予以除名或罢免,并按程序增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赞助 (三)捐赠 (四)在合法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 本协会收取成员会费。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按不同层级缴纳差异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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